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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一事不兩罰,強冠黑心油5千萬行政罰款撤銷確定

時報新聞   2017/08/18 12:31

【時報-台北電】2014年爆發的強冠企業「黑心油」事件,高市府衛生局針對強冠公司違法販售餿水油製成「全統香豬油」對外販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5000萬元,強冠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提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強冠刑事部分已被高雄高分院判罰1.2億元,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判決撤銷衛生局的5000萬罰款處分,案經高市衛生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18)日認定原判決沒有錯誤,駁回上訴,強冠撤5000萬罰款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高市衛生局對強冠裁罰的違規事實,與刑事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是相同內容;同一違章事實不能做兩次處罰,因此駁回衛生局的上訴。不過,刑罰部分強冠公司,違反285個食安法罪名,被判1.2億元罰金,遠高過本件行政處分爭執的5000萬。未來,除非強冠公司改判無罪或罰金被撤銷確定,高市府衛生局在刑案判決免罰確定3年內,可另對強冠追究行政責任,重新再裁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審判撤罰強冠5000萬的理由,是依行政罰法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併為處罰。因此,行政機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審理的同一行為,為免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自應待該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確定後,才能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否則違反行政罰法有關刑罰優先原則規定。

強冠企業公司當年購買訴外人郭烈成販售的餿水原料油品約200噸,在2014年2月至同年8月間,製售「全統香豬油」,引爆重大食安事件,高雄地院一審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15年徒刑,並罰強冠公司5000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加重改判強冠公司1億200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多元;葉文祥則重判17年,另判5五年可易科罰金徒刑,罰金共180萬。(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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