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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消保處:台鐵、高鐵票遺失,尋回失票1年內可退8成

時報新聞   2018/05/21 13:43

【時報-台北電】交通部去年研修「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上個月正式通過交通部草案,未來搭乘台鐵高鐵若發生車票遺失無記名車票,可先補票,事後若找到車票,可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票,最高可退回8成票價;另外,車票變更第1次免手續費;因疾病等正當事由也可辦理退票。相關規定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要搭車了,車票呢?」、「明明已持票上車,怎麼遇到列車長查票時,就是找不到票」,為解決台鐵高鐵1年將近300件的糾紛,交通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55次會議日前已審議通過相關內容。

消保處表示,相關規範的對象為「鐵路機構」,例如臺鐵、高鐵,但不包括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之捷運、輕軌等營運機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的規範重點,包括要資訊應充分揭露: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及各項使用需知(例如定期票、回數票之使用)揭示於車站明顯處所及網站。

有關車票變更,只要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退票規定辦理。

在退票辦理方面,旅客得持未經查驗之車票,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票,並應支付手續費;如係持經查驗之車票擬辦理退票時,則需具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或「經鐵路機構同意」相關情事,才能辦理。

至於車票遺失部分,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得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如遺失無記名車票,則需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先購、補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才能乘車。但事後若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得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原車票票價最高不得超過80%的票款。

此外,「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規範運送遲延責任,鐵路機構應即時將遲延事由通報旅客,並於車站及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方式顯示;鐵路機構並應對旅客負遲延賠償責任。(新聞來源:中時 張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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