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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軍公教年改釋憲出爐! 退休任私校職務,停領退休俸違憲

時報新聞   2019/08/24 10:15

【時報-台北電】大法官受理軍、公、教年改釋憲,23日作出釋字781、782、783號解釋,在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合憲,僅退休再任私校職務停領退休俸規定違憲,違背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表示,行政院尊重大法官解釋將儘速修法,廢止薪資門檻限制。據統計,到8月1日為止,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專任教師停領退休俸者有1,169人,自23日起將可領「雙薪」,就是有權領取退休金,但不是馬上領到,最快10月可一次領取自8月23日起算的退休金。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指出,行政院有機會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出廢止修法。對此,行政院發言人kolas則說,大法官接受了行政院對於推動年改在法理上的主張,年改沒有違憲。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這部分違憲。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這部分違憲。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這部分違憲。

 大法官也認為,在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適時調整退休俸(金)、贍養金以及遺屬年金;及公教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調降期程、幅度部分,相關機關在不改變法定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獨前提之下,採行適當的調整措施。(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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