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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股》不服!台化挨罰12億,要提訴願

時報新聞   2017/11/18 14:45

【時報-台北電】台化(1326)公告收到彰化縣府裁決書,指稱彰化廠「M22鍋爐汽電共生程序」生煤成分與環說書內容不符,遭重罰12.44億元。台化表示,M22機組所有之發電量、排放濃度(量)及用煤等均優於法令、優於環評,未違反環評;而彰化縣府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罰鍰之法律適用也有誤,將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並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彰化縣環保局副局長林孟弘昨(17)日表示,縣府依M22的生煤使用量,占廠區燃煤鍋爐汽電共生設備用煤量總和比重,推算M22製程自民國97年1月至105年9月的總發電量為48.87億度,再依台電每度收購1.92元計算,期間售電營收共計93.83億元。另縣府參考財政部歷年來所公布「同業利潤標準」中關於「電力供應業」的淨利率均為17%,再扣除應繳17%的營所稅,再加計至今所產生孳息,估算台化因違反環評法第17條規定操作M22製程所獲利益達13.37億元。

 最後,縣府再考量推估台化所獲利益龐大、推估獲利存有誤差,且台化為全國首屈一指的上市公司,故意違反規定、燃燒品質較差生煤對環境及公眾健康所生不良影響等因素,依環評法第2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裁處台化罰鍰12.44億元。

 台化副董事長洪福源指出,M22汽電共生程序長期來均遵照縣府核發的操作許可證暨生煤使用許可證操作,各項排放均符合環說書環評承諾且優於國家標準,政府主管機關也多次稽核,均未認定公司有違反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評事項。

 洪福源認為,彰化縣府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罰鍰的法律適用根本有誤,且忽略台化不但未違反環評,更致力投諸友善環境的努力並有顯著成效。惟台化依法定程序陳述後,彰化縣政府仍作成本件裁罰處分。洪福源強調,彰化縣府已侵害公司合法權利,並嚴重傷害政府威信及公共利益。(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彭暄貽、劉朱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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