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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連假卡月營收公告期,金管會擬延長期限

時報新聞   2018/11/13 17:18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公開發行公司按規定須於每月10日前公告前月營收概況,金管會考量2019年農曆春節連假長達9天、且落於規定期限內,恐使企業結算公告作業不及,宣布研擬修正相關申報規定,若遇連假等情況無法如期申報月營收時,可由主管機關公告延長申報期限。

 證期局主秘蔡麗玲指出,證交法規定公發公司需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月營收狀況,雖然現行截止日若適逢假日,可適用順延至工作日,但2019年春節連假恰好2月2日至10日間,為歷年來首見狀況,企業僅剩2月1日、11日2天可公告1月營收,恐無法按規定如期公告。

 金管會此次研議修正公發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若遇連假或其他情形,有無法如期公告申報月營運之虞時,主管機關可公告延長申報期限。若遇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月營運公告申報期限。

 此次修正尚須經過對外預告修正,聆聽外界意見後才發布施行。對於明年2月春節連假的月營收公告期限,預計規畫展延至何時,蔡麗玲表示,已請證交所、櫃買中心對企業了解狀況及建議,目前研擬展延公告期限至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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