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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台灣納保法形同沒用法條 陳沖:應普設納稅人保護官

時報新聞   2020/06/01 17:36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近4年(106年12月上路),前行政院長暨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沖昨日表示,台灣的納保法並沒有真正保護到納稅人,納稅人像被拔鵝毛,不但不能叫還要微笑。台灣有動保官保護動物,但對廣大的納稅義務人卻沒有普設納稅人保護官,人不如動物。

陳沖今天參加東吳大學商學院演講,以「從無奈的黑天鵝談起」為題,再次關切台灣的納保法。

陳沖在2年前就提出納保法有五大爭議點,包括無理由稅單、未配合查稅可處罰、法令滾動檢討太慢、母法未列入解釋範圍與追稅時限15年過長。財政部回應,納保法立法時都有參與評估相關情形。

陳沖今天再強調,納稅人在美國是惹不起的。反觀台灣,是稱為納稅義務人,106年實施的納保法,讓台灣納稅義務人被拔了毛還不能叫。

對於納保法為何成為「沒用」的法條,陳沖也舉當初該法立法的荒謬處,一群教授提案,修改條文在立法院被改,而提修改者為財政部官員,納保法第十條第五項,原因行政程序法不合理才提案,但最後又依行政程序回到原點。理想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應該是納稅人保護官的普設,但現在台灣只有動保官,頗有人不如動物之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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