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浩鼎與博奧信爭議仲裁,依既定計畫推進OBI-992及902之臨床與商業合作

公告本公司與博奧信因合約爭議,於美國德拉瓦州
提起快速仲裁之最終判斷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仲裁聲請人: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浩鼎」或「本公司」)
仲裁相對人:博奧信生物技術(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稱「博奧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依美國《德拉瓦州快速仲裁法》規定,浩鼎於美國德拉瓦州提請進行快速仲裁
(Rapid Arbitration)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 C.A. No. 2025-0965-KSJM
4.事實發生日:115/04/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依浩鼎與博奧信前所簽訂之《授權、開發暨銷售合約》,浩鼎取得博奧信TROP2單株抗體序列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以外之專屬權利,浩鼎得用以開發包含抗體藥物複合體等衍生藥物。合約並約定,浩鼎應為雙方開發以前述TROP2單株抗體序列為基礎之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Antibody-Drug Conjugate),浩鼎將獲得該ADC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以外之專屬權利,惟博奧信應分攤浩鼎就前述 ADC 所投入之部分開發成本。為維護本公司股東權益,浩鼎已請求博奧信履行其分攤開發成本義務,並與博奧信進行多次協商,惟雙方未達成共識。
6.處理過程:
依前述合約,雙方有無法解決之爭議,應依《德拉瓦州快速仲裁法》進行仲裁,浩鼎因此於美國德拉瓦州提請快速仲裁。依《德拉瓦州快速仲裁法》規定,仲裁判斷即為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拘束力,且任何一方均不得上訴;雙方於快速仲裁程序中,並負有保密義務。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仲裁判斷,說明如下:
(1)浩鼎以自博奧信取得之TROP2單株抗體序列為基礎,運用浩鼎自有專利技術開發ADC。
其中,OBI-992係應用浩鼎自有半胱胺酸鍵結技術所研發,而OBI-902則為首款應用 浩鼎專利醣鍵結技術平台 GlycOBI所建構之次世代ADC。仲裁判斷判決,浩鼎擁有OBI-992及OBI-902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以外之權利;博奧信則擁有OBI-992及OBI-902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開發及商業化權利。
(2)浩鼎以自有半胱胺酸鍵結技術所研發之TROP2 ADC OBI-992,即為合約所定之第一 項TROP2 ADC。博奧信應分攤浩鼎因研發OBI-992所投入之部分臨床前外部開發支出及中國IND法規審查資料準備工作成本。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此次仲裁判斷不影響浩鼎依合約所享有之權利,本公司仍依既定計畫推進OBI-992及OBI-902之臨床試驗與商業合作,持續加速本公司次世代TROP2 ADC之開發。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