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外價金475億元爭議 這家壽險公司報表業務挨罰240萬元

【時報-台北電】金管會公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監理報表相關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4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查新光人壽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保險業財務業務監理資料庫申報之月報表資料,115年1月月報表所列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下稱外價金)期初餘額為560億元,較114年12月底外價金餘額顯著減少。按外價金係保險法令明定之法定負債,新光人壽申報安定基金月報表資料所列115年1月外價金期初餘額,未依行為時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3點之1規定辦理並逕自減少外價金餘額,且決策過程未依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先確認該作業之適法性;另雖新光人壽115年第1季財務報告所載115年3月31日外價金餘額已依前揭應注意事項規定提列為1,041億元,並附註揭露115年1月1日外價金開帳餘額為1,035億元,惟新光人壽於前開修正後向安定基金所申報115年4月份報表有關外價金數額仍有錯誤,核有未依公司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所定應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方面,金管會指出二大問題。
一、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另按115年1月1日行為時之「應注意事項」第3點之1規定,外價金僅有提存及沖抵之處理方式,並無逕為收回之規定。上述違規事實,貴公司114年12月31日外價金餘額為1,035億元,惟115年1月月報表就115年1月1日外價金期初餘額未依上開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雖貴公司於115年5月15日已依上開規定依規提列外價金餘額編製第1季財務報告,惟就115年1月1日外價金開帳數之法令適用,未依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於事前洽請法令遵循單位提供意見確認適法性,即逕自於上開監理報表將115年1月1日外價金期初餘額收回減少為560億元,較前一年度期末餘額減少475億元,與貴公司依上開規定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程序不符,顯示貴公司雖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但功能未能有效發揮,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180萬元罰鍰。(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孫彬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