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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台端(3432)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上限2400萬股

財訊新聞   2026/05/12 08:14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應募人將以策略性投資人為主。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主要選擇對本公司未來發展有所助益之合作夥伴,可協助本公

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

品、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新產品線業務開發、通路拓展等

方式,進而協助本公司提升整體競爭優勢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以期增加本公司之營收及獲利。

(2)必要性

鑑於公司對既有產品或新產品開發及推廣之需求,為提升本公

司之競爭優勢,擬引進對本公司既有產品或未來產品與市場發

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3)預計效益

藉由應募人資源,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並

有助於強化公司整體競爭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24,000仟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

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度在不超過24,000仟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2)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

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

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四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A.第一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B.第二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C.第三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D.第四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

性及發行成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人募集資金,以達到

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數量外,自交

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下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

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

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 

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

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

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

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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